專營大陸進口台灣海運快遞服務
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作業說明
船運安排方式及港口
一. 目前可安排海運快遞整櫃(20'櫃及40'櫃)進口之大陸港口:
 上海: 每週四航次, 每週一、二、四、五開航, 二天後到港.
									  寧波: 每週一航次, 每週日開航, 三天後到港.
									  台州: 每週一航次, 
									  溫州: 每週二航次, 每週二、五開航, 一天後到基隆港.
								    福州平潭: 每週二航次, 一天後到港.
								    廈門: 每週三航次, 每週二、四、六開航.一至二天後到基隆港.
								    深圳: 每週二航次, 每週二及週六開航
								    香港: 每週二航次, 每週二及週六開航
									適用對象: 空運快遞業者及傳統海運雜貨櫃包稅運輸業者
操作方式:
- 整櫃單一裝運海運快遞貨物.
 - 海運快遞貨物+ 一般海運貨物: 貨櫃到港後分別進儲快件中心及普通海關監管倉庫, 分別清關(台北港及安平港皆可操作).
優缺點比較:
A) 快遞貨: 在資料都正確及合乎海運快遞規定的情況下, 都是當天放行。
B) 普通貨(CFS / CFS): 比正常的拼箱貨還快1-2天.
C) 海運雜貨(超過35品項): 不需等5-10天的集中查驗, 可在當天拆櫃, 第二天驗貨, 第三天估價及放行, 可提早5天以上的時間。
 
二. 目前可安排併櫃進口台灣之大陸港口:
上海: 每週二航次, 每週一、四開航,  二天後到港.
									  福州: 每週一航次, 週日開, 一天後到港.
									  廣州: 每週二班, 週一、四收貨, 一週後到基隆港.
									  東莞: 每週二班, 週一、四收貨, 一週後到基隆港.
									  深圳: 每週二班, 週一、四收貨, 一週後到基隆港.
									  香港: 每週二班, 週一、四開航, 二天後到基隆港.
適用對象: 原空快業者及部分海運全包業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操作方式: 將不足整櫃之快件貨以散貨的方式(CFS/CFS, 即一般拼箱貨)裝運至台灣基隆或高雄港, 再單獨以保稅卡車移倉至台北港及安平港之快件中心清關。
海運快遞進口之費用明細:
1. 各港口至台灣基隆港、台北港、高雄港之海運費。及各船公司台灣雜費, 正常為THC(吊櫃費事 NT$ 5600/20' ; 7000/40'/40'HC + D/O FEE: NT$ 1800/單
									  2. 各港口至快遞中心之拖車費: 各家收費不等, 
									  基隆港: 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$ 5500-7500/櫃, 至安平港快件中心約NT$ 18000-20000/櫃
									  台北港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$ 1800-2500/櫃。
高雄港至安平港約NT$ 5000-6000/櫃.
台中港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$ 8000-9000/櫃. 至安平港快中心約NT$ 8000-9000/櫃.
3. 快件中心清關費用: NT$ 14/公斤, 含拆櫃費起、連線、清關直至放行為止.
  **普通CFS / CFS貨物清關費用:  拆櫃費: NT$ 380/CBM + 換單費(D/O FEE): NT$ 2500/單 如需代報關, 報關費NT$ 2500/單, 不含查驗費用及關稅、貿易推廣費、碼頭使用費等雜費, 詳情可洽業務部.
									  4. 清關後的派送費:
									  
  
								  
三. 將散貨直接交運至廈門或我們指定之各地集貨站所:
適用港口: 廈門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適用對象: 一般之工廠、貿易業者、鎖售平台或電商業者。
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
財政部 令 106年12月8日台財關字第1061026124號 修正「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
									    一、為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 
									    二、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區分下列四類:
									    (一)第一類: 進口快遞文件(X1)。 
									    (二)第二類: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(X2),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。 
									    (三)第三類: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(X3),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者。 
									    (四)第四類: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(X4),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。 
									    
									    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下列三類: 
									    (一)第一類:出口快遞文件(X6)。 
									    (二)第二類:出口低價快遞貨物(X7),指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。 
							      (三)第三類:出口高價快遞貨物(X8),指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。
							      
									    三、採行「簡易申報」方式辦理通關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
									    (一) 使用「進(出)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。 
									    (二) 簡易申報單類別代碼為X1(進口快遞文件)、X2(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)、X3(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)、X6(出口快遞文件)、X7(出口低價快遞貨物)。 
									    (三) 報關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。 
									    (四) 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報ㄧ份「簡易申報單」。 
									    (五) 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「簡易申報單」,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。 
									    (六) X1及X6貨物依前款合併申報者,得併成一袋通關,且每一袋貨物限以同一報 單號碼申報。 
									    (七) 簡易申報單編號適用一般海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。 
									    
									    四、依第三點採行「簡易申報」方式辦理通關時,其報單得省略部分內容: 
									    (一) X1貨物,得省略寄件人名稱、地址、收貨人名稱、地址、生產國別、貨物價 值(完稅價格)、貨品分類號列、稅率、統一編號。 
									    (二) X6貨物,得省略輸出人名稱、地址、貨物價值(離岸價格)、貨品分類號列。 
									    (三) X2、X7貨物,得省略貨品分類號列。 
									    
									    五、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(下稱專區業者)應掃描海運快遞貨物條碼,將報單 類別、通關方式、稅額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。但經核定 為C1通關放行之非併袋貨物,免列印黏貼通關標籤。 
									    採「簡易申報」方式辦理通關之X2、X3、X7貨物經核定為C3者及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2、C3者,由專區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。 
									    X1、X6貨物以主提單號碼或主託運單號碼併袋通關者,專區業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,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,應將併袋貨物之分提單或分託運單總數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;經核定為C3者,應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。 
									    
									    六、以「簡易申報」方式辦理通關之貨物,經核定為C3者,由關員於掃描貨物條 碼後,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物上之發票進行查驗。 
									    海關依前項查驗結果,依下列方式處理: 
									    (一) 查驗相符,並經分類估價無誤後放行。 
									    (二) 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: 
									    1. 未涉及違章、漏稅者,於海關電腦系統更正後放行。 
									    2. 涉及違章、漏稅,或須查證留置貨物時,應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「簡易申報單」上,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,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。 
									    3. 採「簡易申報」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出口快遞貨物,經海關改估後,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,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。 
									    
									    七、簡易申報之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繳納稅費,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。 
									    
空快業者常見的迷思:
- 海運快遞的清關方式是否與空運快遞一樣, 只是運輸工具不一樣而已?
 - 海運快遞相對於空運快遞, 有什麼好處?
 - 是否可包稅進口?
 - 是否可化整為零進口?
 - 是否可借人頭清關?
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